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02民初5886号之三
原告:常州市春晖石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UTJK2XK,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新城逸境园4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901722190,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工业区蒙娜丽莎绿创园办公综合大楼第一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春晖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春晖石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春晖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春晖石材有限公司撤回对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9元,减半收取4579.5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7999.5元,由常州市春晖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