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天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2财保327号 申请人:淄博天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街道办事处朱家居委会北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CU39P7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工业区(办公综合楼)第三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90172219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天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绿屋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淄博天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