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404执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黄庄村华鑫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治县南天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西火镇南掌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上党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顺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县南天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治县南天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长治县南天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你处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长治县南天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328760元(含案件执行费476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