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7民初17号
原告:赣榆县青口镇索邦五金商店,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西路与204国道交汇处11-108、121号.
经营者:张玲,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入亮,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海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一沟村。
法定代表人:闫涛伦。
被告:顾绍州,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尹德锋,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张庆丰,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赣榆县青口镇索某五金商店与被告江苏海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绍州、尹德锋、张庆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赣榆县青口镇索某五金商店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榆县青口镇索某五金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榆县青口镇索邦五金商店撤回对被告江苏海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绍州、尹德锋、张庆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榆县青口镇索邦五金商店负担。
审判员 宋慧秋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