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7民初5878号
原告:金宏,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莉、胡雷,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黄庄村。
法定代表人:闫涛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系江苏海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金宏与被告江苏海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金宏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26元,减半收取6963元,由原告金宏负担。
审 判 员 刘 彬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成志
书 记 员 徐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