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21号
申请人:淮安苏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浩源汽车博览城5幢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WNAF9X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飏,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睿,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海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078226771B。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申请人淮安苏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海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苏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海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淮安苏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苏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海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人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