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21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苏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浩源汽车博览城5幢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WNAF9X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飏,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睿,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海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078226771B。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淮安苏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海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作出(2023)苏0812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对江苏海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淮安苏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海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苏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海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人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