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民初4518号之一
原告:江苏垒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271KAJ6R,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入亮,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海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078226771B,注册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江苏垒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海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方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垒铁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垒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海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7元,减半收取计2954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74元;由原告江苏垒铁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