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07民初3336号
原告:许某,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受理。2024年4月11日,原告许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某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