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07民初17号
原告:赣榆县青口镇索邦五金商店,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西路与204国道交汇处11-108、121号.
经营者:***,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海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一沟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赣榆县青口镇索某五金商店与被告江苏海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赣榆县青口镇索某五金商店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榆县青口镇索某五金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榆县青口镇索邦五金商店撤回对被告江苏海之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榆县青口镇索邦五金商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