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3238号之三
原告:滁州华全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11号(滁州国际商城A区)26幢商业1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RKB362R(1-1)。
法定代表人:崔华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红兵,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山,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滁州市正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B座1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82222677M。
法定代表人:周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滁州宇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永乐北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27961R(1-1)。
法定代表人:周旭洲。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华全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正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宇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华全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滁州宇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华全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滁州华全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滁州宇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 彦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