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323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华全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11号(滁州国际商城A区)26幢商业1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RKB362R(1-1)。
法定代表人:崔华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红兵,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山,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申请人:滁州市正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B座1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82222677M。
法定代表人:周剑,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华全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市正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103民初32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正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华全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市正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滁州华全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市正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彦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