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终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正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B座1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82222677M。
法定代表人:周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月,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邦富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古城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73020076C。
法定代表人:陈胜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红兵,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权,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审被告:魏德胜,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
原审被告: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站前路688号(意大利名品商贸中心)1幢21楼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152780499G。
法定代表人:汪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滁州宇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永乐北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27961R。
法定代表人:周旭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滁州市正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邦富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魏德胜、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滁州宇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滁州市正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滁州市正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滁州市正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滁州市正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奎
审判员 桑泽祥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魏雅
书记员岳陈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