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利建设有限公司

10087江苏亚利建设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万石镇大华石业经营部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民初10087号
原告:江苏亚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堂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0657761L。
法定代表人:李顺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列君,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春,该公司副总。
被告:宜兴市万石镇大华石业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利群村唐家兜55号,经营场所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C3区,组织机构代码L5021936-1。
经营者:唐朝向,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生,,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哉、汪正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亚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利公司)与被告宜兴市万石镇大华石业经营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亚利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亚利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亚利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7979元,由亚利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开荣
人民陪审员  邱培林
人民陪审员  钱亚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