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民终3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江苏亚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堂前村。
法定代表人:李顺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春,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宜兴市万石镇大华石业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C3区。
业主:唐朝向,男,1980年10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0124619,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丁桥利群村唐家兜5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正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佳欢,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亚利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万石镇大华石业经营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商初第195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亚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亚利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亚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江苏亚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 菲
审判员 朱光烁
审判员 王俊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久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