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利建设有限公司

宜兴市万石镇大华石业经营部与江苏亚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商初字第1955号
原告(反诉被告)宜兴市万石镇大华石业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
业主唐朝向,男,1980年10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304191980********,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丁桥利群村唐家兜**。
委托代理人汪正一、李文哉,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亚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堂前村
法定代表人李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蒋建春,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列君,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宜兴市万石镇大华石业经营部(以下简称大华经营部)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亚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伟中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华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汪正一,被告亚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列君、蒋建春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月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大华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汪正一、李文哉,被告(反诉原告)亚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列君、蒋建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华经营部诉称:大华经营部与亚利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22日、2014年7月7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各一份,约定由大华经营部供给亚利公司花岗岩石材,大华经营部依约陆续供给亚利公司货值为11564236.03元的货物。2015年5月14日大华经营部与亚利公司就上述两份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如亚利公司未能按约付款的,则承担每天5000元的违约金,如付款逾期超过10天的,则大华经营部有权终止与亚利公司的协议,并且大华经营部可要求亚利公司立即支付除质保金以外的全部款项。协议签订后,大华经营部依约向亚利公司交付货物,但亚利公司却未能按约支付货款,亚利公司仅支付货款8241700元,尚有3322536.03元货款未予支付,亚利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的违约。据此,大华经营部为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亚利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222859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0月12日(即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的利息损失;请求判令亚利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5万元;请求判令解除大华经营部与亚利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22日、2014年7月7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及2015年5月1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请求判令亚利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亚利公司答辩并反诉称:他公司收到大华经营部提供货物的金额基本属实,但是双方于2014年4月22日、2014年7月7日签订的两份合同里面所涉及的石材的总量是远远超过了现在大华经营部交付他公司的数量,大华经营部在诉状中陈述的2015年5月14日的补充协议是在他公司资金困难、难以履行上述原合同的情况下签订的,事实上前两份合同中有许多货物大华经营部至今没有交付且造成了他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原合同的约定,若大华经营部逾期交付石材的,应按每日5000元的额度承担违约金,如果说哪一方解除合同,那么应分别承担违约金100万元、50万元;他公司收到大华经营部的起诉状后,对大华经营部逾期交付的时间进行了核算,从逾期交付之日起到起诉之日止,沿河别墅逾期交付的时间是506天,花园别墅逾期交付的时间是598天,大华经营部不能交付的石材占到了总合同的82%,他公司按照不能交付承担违约金100万元、50万元的比例计算,大华经营部应当承担他公司不能交付的违约金共计123万元、逾期交付的违约金552万元。故他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要求判令大华经营部支付逾期交付货物的违约金552万元(其中沿河别墅逾期506天,按逾期一日承担违约金5000元计算违约金为253万元;花园别墅逾期598天按逾期一日承担违约金5000元计算违约金为299万元);判令大华经营部承担不能交付货物的违约金12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反诉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大华经营部辩称:关于反诉部分,由于亚利公司没有向法庭举证证明大华经营部存在违约的事实,而且根据合同条款和补充协议的约定,每次供货均应由亚利公司向大华经营部送达送货签单和送货计划书,大华经营部应当在收到送货计划书后15天后开始供货,大华经营部已经提供了供货的证据,所有的供货均没有存在违约的情形,故亚利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证据证明,请求法庭驳回亚利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大华经营部通过投标形式中标,并与亚利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约定:
由大华经营部供给亚利公司卡拉麦里金花岗岩,材料生产地为新疆,工程地点为宜兴市宜城街道溪隐路100号,材料数量为11000平方米及线条12000米(暂定),材料规格型号详见工程图纸材料清单或亚利公司签证确认清单;合同签署后,合同中的各单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其主体为:石材平板单价为230元/平方米,平板倒角为3元/米,平板开槽抛光为5元/米,线条单价正品荒料为8000元/立方米,线条加工费为4.5元/㎝(宽)/M(长),固定综合单价以最终“中标报价确认格式清单”为准,总货款以实际供货的合格数量按投标综合单价结算,石材工程数量按展开投影面面积或延长米以双方有效签字的货物交付单进行结算,结算将依据竣工图纸审核下料单和货物交付单;综合单价为幕墙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对石材加工、制作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含荒料费、远距离运输装卸费、切割费、排版费、开槽费、石材防护费、包装费、短途运输装卸费、利润、税金以及材料涨价风险等一切费用,大华经营部已经综合考虑了全部风险,合同单价不再作调整,如单价中少项、漏项,视同大华经营部已优惠;合同签订后不安排预付款项,货款结算按3幢别墅石材量为一个供货批次,该批次成品板材与成品线条到现场经亚利公司确认数量后3天内先支付该批次货款价的40%,3幢楼的供货批次石材施工安装完成后,支付至该3幢楼总货价(板材、线条的总价)的70%(注:该货款最长不超过45天支付给大华经营部,按送货签收日为基准),其他货款待沿河别墅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一年保修期结束大华经营部履行保修义务后30日内付清质保金(不计息);交货时间为亚利公司提供详细的加工料单(含供货部位、供货时间、供货量等详细供货的要求)和供货计划发给大华经营部,大华经营部接到料单后15天内开始按料单要求供货,大华经营部按供货计划时间内完成供货,大华经营部收到亚利公司加工料单后应在2天内对加工图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否则由加工单问题导致的交货工期延误,亚利公司不予认可;大华经营部在规定的交货时间内不能按期交货,亚利公司有权按每日扣罚大华经营部5000元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供货时间迟于7天,亚利公司有权更换厂家进行加工,同时亚利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大华经营部每批发货应严格按照亚利公司要求的发货顺序、批次及数量发货,如果大华经营部不能履行以上供货要求则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亚利公司同意,否则亚利公司有权拒收且追究大华经营部因此给亚利公司带来的一切工期、经济损失。交货地点为亚利公司指定的宜兴市宜城街道溪隐路100号溪隐府工地;交货方式为大华经营部送到亚利公司指定地点并卸货完成,双方签字后视为货物已交付,晚上到货的,第二天12点前亚利公司安排人员计量、验货;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向亚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等。2014年7月7日大华经营部与亚利公司又签订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大华经营部供给亚利公司卡拉麦里金花岗岩,材料生产地为新疆,工程地点为宜兴市宜城街道溪隐路100号,材料数量为2万平方米、线条2万米(暂定),材料规格型号详见工程图纸材料清单或亚利公司签字确认清单;合同签署后,合同中的各单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固定综合单价以最终中标报价确认格式清单为准,总货款以实际供货的合格数量按投标综合单价结算,石材工程数量按展开投影面面积或延长米以双方有效签字的货物交付单进行结算,结算将依据竣工图纸审核下料单和货物交付单;货款支付:本合同签订后不安排预付款项,货款结算按6幢别墅石材量为一个供货批次,该批次成品板材与成品线条到现场经相关人员验收签字确认合格后3天内先支付该批次货款价的40%,6幢楼的供货批次石材施工安装完成后,支付到6幢楼总货价(板材、线条的总价)的70%(注:该货款最长不超过45天支付,按送货签收日为基准),其余货款待花园别墅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一年保修期结束,大华经营部履行保修义务后30日内付清保修金(不计息)等;该合同其余内容与2014年4月22日的合同相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大华经营部分别于2014年5月7日、2014年7月18日向亚利公司交纳保证金5万元、10万元,并积极向亚利公司供货。审理中,大华经营部与亚利公司一致确认:上述合同签订后至2015年5月14日补充协议签订前,大华经营部向亚利公司供货共计货款8386503.85元,亚利公司共计支付货款588.64万元。
另查明:2015年5月14日大华经营部因资金困难不能完整履行上述合同的约定,与亚利公司就上述合同中未完成部位石材的供应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该补充协议约定:一、石材供应约定:大华经营部必须在亚利公司下单后7日内开始交付板材、15日内开始交付线条,并且保证每天必须达到工程现场的成品量超过3立方,上述下单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时间为准;二、付款:亚利公司于大华经营部签收定作单后7日内支付大华经营部此单货物70%的价款,亚利公司于大华经营部正常完整交付本协议所订每一单货物后15日内,支付大华经营部价款至该单货款的97%,余款为质保金,亚利公司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付清;三、违约责任:大华经营部供货必须满足现场施工需求,若达不到现场需求应立即与亚利公司进行沟通并调整生产方案,直至达到现场需求为止,如果在调整方案以后仍然到不到需求的,亚利公司有权针对现场工期损失对大华经营部追究相应责任;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时供货,延期1日,每天处以5000元/天罚款,如延期10天以上,则亚利公司所欠大华经营部以前的石材所有余款一并罚没,同时亚利公司按原合同的约定追究大华经营部所有违约责任;大华经营部若收到亚利公司货款7日内、15日内未按本协议的要求交付板材、线条,每天承担亚利公司5000元违约金,如连续延期超过10天,亚利公司有权将以前所欠大华经营部的所有石材款作为违约金予以抵消;亚利公司若未按约定付款,大华经营部发货顺延,并可要求亚利公司按每日5000元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若连续逾期付款超过10日,大华经营部有权终止与亚利公司的协议,并要求亚利公司立即支付所欠的、不包括质保金在内的款项;四、其他事项约定:本协议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若有其他情况双方另行商定;亚利公司于大华经营部全部交付完毕本协议所涉12套沿河别墅所需石材后3个月内,双方审核后累计支付大华经营部货款至该部分货物总价值的90%,于沿河别墅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大华经营部该部分货物总价值的7%(最迟不超过2015年12月30日,大华经营部原因致使竣工延期的除外),余款为质保金,于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付清;亚利公司于6套花园别墅通过竣工验收双方核对后支付大华经营部货款至该部分货物总价值的97%(最迟不超过2015年12月30日,大华经营部原因致使竣工延期的除外),余款为质保金,于竣工验收后1年内付清。该补充协议签订后,亚利公司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分9批次向大华经营部下订单,订单货物的价款为3139991.69元,大华经营部按约实际交付货物的价款为3157732.18元,亚利公司收货后支付货款235.53万元。审理中,亚利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同时也认可大华经营部在补充协议签订后不存在逾期交货或不能交货的情况。
审理中,亚利公司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2014年12月11日、2015年1月2日工作联系单各一份,证明因大华经营部存在逾期供货的事实,亚利公司一方面向大华经营部催货,另一方面告知大华经营部因其逾期交货导致工程逾期完工,业主已向亚利公司索赔。大华经营部经质证则认为:未收到上述工作联系单,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发订货的计划书而不是工作联系单,对工作联系单的合法性有异议,是亚利公司单方制作的,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工作联系单的关联性也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大华经营部存在违约;同时认为由于亚利公司对供货的金额、数量以及付款和欠款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合同的解除已经在补充协议中作了明确的约定,由于亚利公司没有及时支付款项,所以大华经营部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保证金,故请求法院支持大华经营部的本诉诉请。而亚利公司认为:对于本诉大华经营部所陈述的交货和欠款的事实,亚利公司没有异议;但是亚利公司将待所有的损失确定以后,另案向法院起诉要求大华经营部承担交付定作物不合格造成我公司的一切损失。对于反诉部分,亚利公司现在的证据并不十分充足,但是从亚利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系单中可以看出,大华经营部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交货逾期的情形,而且对此事实大华经营部已收函后不作回复的实际行动予以默认;亚利公司管理相关资料的人员生育孩子在家休假,故资料无法整理,亚利公司将在证据全部收集完备后,向大华经营部主张相关的权利。为此亚利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已获本院准许。
上述事实,有大华经营部提供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供货签收回单、收款收据,亚利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系单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大华经营部与亚利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大华经营部与亚利公司均应按约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鉴于亚利公司对大华经营部陈述的交货及亚利公司欠款的事实均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亚利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大华经营部要求解除双方分别于2014年4月22日、2014年7月7日签订的买卖合同、2015年5月1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要求亚利公司支付货款3222859元并退还保证金15万元以及要求亚利公司以所欠货款的金额322285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诉请,未超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范围,故本院予以支持。亚利公司提出的要求大华经营部承担逾期交货及不能交货违约金的反诉诉请,因亚利公司已向本院撤回反诉且已获本院准许,故本案不再理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江苏亚利建设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万石镇大华石业经营部分别于2014年4月22日、2014年7月7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及2015年5月1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江苏亚利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市万石镇大华石业经营部货款3222859元、退还宜兴市万石镇大华石业经营部保证金150000元并承担货款3222859元自2015年10月12日(即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61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亚利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大华经营部预交,亚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大华经营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183元(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审 判 长  史伟中
人民陪审员  王嘉斌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