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5执1495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万亚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洪沟五金机电城**楼**。
法定代表人:叶婵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城东街道博城五路东首山东华兴科学发展苑内)。
法定代表人:盖庆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万亚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为(2021)鲁1625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因不服该民事判决,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此,(2021)鲁1625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的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应当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项、第64条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淄博万亚电气销售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向明
审判员 崔汝伟
审判员 周新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卞孟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