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泰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四川江泰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5826号
原告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隆昌路10号)丰业源工业厂区B1、B2栋之B2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8924XQ。
法定代表人许政声。
被告四川江泰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栋2层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65444J。
法定代表人钟志华。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江泰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迈锐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本院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小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耿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