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吉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02民初3637号
原告:滨州市吉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220国道361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095101030B。
法定代表人:魏新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开发区沙河办事处沙河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66716235D。
法定代表人:王经华。
原告滨州市吉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滨州市吉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吉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滨州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吉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4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022元,合计2176元,由原告滨州市吉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裴凯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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