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信谊灯饰有限公司、滨州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91民初190号
原告:滨州信谊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四路638号7号楼西9户。
法定代表人:魏秀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科翰,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延国,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开发区沙河办事处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经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炳凯,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滨州信谊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滨州信谊灯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滨州信谊灯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滨州市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信谊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24元,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滨州信谊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海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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