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1409号
原告:山东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一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浩,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棣县马山子镇***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棣县马山子镇***子村。
原告山东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县马山子镇***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山东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计1735元,由原告山东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青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