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无棣县马山子镇蔡家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1409号

原告:山东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一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浩,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棣县马山子镇***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棣县马山子镇***子村。

原告山东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县马山子镇***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山东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计1735元,由原告山东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青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