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623民初771号
原告:***,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纯霞,无棣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一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军,山东棣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荣平,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利津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泰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纯霞,被告世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荣平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16080.8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世泰建筑公司承建了滨州市沾化区的外墙、车库保温工程。被告马荣平系山东世泰公司该工程的分包人,马荣平将分包的涉案工程交于原告施工。原告施工完毕经结算,马荣平为原告书写结算单一张,现欠工程款216080.8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
世泰建筑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没有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诉被告世泰公司主体不当,因为涉案的另一被告马荣平承包了我公司的沾化项目工程,而马荣平将部分工程又转包给原告,至于原告与马荣平之间的合同怎么约定的,我公司并不清楚。同时我公司也不欠马荣平的工程款,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合同仅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故,我公司依法不承担偿付责任。
马荣平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曾用名刘风祥)承揽马荣平承包的位于滨州市沾化区的外墙、车库保温工程。2015年2月14日,马荣平为原告***出具《沾化海明化工宿舍楼保温工程详细》,载明剩余工程款216080.8元未支付,马荣平在该说明上签字。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工程已经全部交工,现***主张马荣平支付工程款216080.8原,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马荣平主张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被告世泰建筑公司承担责任,被告世泰建筑公司不予认可,因案涉欠款系原告于被告马荣平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所形成,与被告世泰建筑公司未形成合同关系。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马荣平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荣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16080.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1元,由被告马荣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秀
审 判 员 丁北北
人民陪审员 李连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