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603民初1517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金妹,山东同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棣新一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伟,山东开言(北海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
被告:马荣平,男,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泰公司)、***、马荣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金妹,被告世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荣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5245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世泰公司承建滨州市沾化区西城“水木天成”小区农信社7、8号楼做防水,被告马荣平系世泰公司的西城“水木天成”小区农信社7、8号楼分包人,世泰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原告施工完毕经结算,被告出具结算单一张,现欠工程款5245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诉至贵院,望支持原告诉求。
世泰公司辩称,我方认为原告诉本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原告是否施工或者参与了涉案工程,与被告马荣平有没有合同关系,有没有欠款关系,本公司均不知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和山东省高院的指导意见,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未予答辩。
马荣平未予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承揽马荣平承包的位于滨州市沾化区××小区××号楼防水工程。2015年8月20日,马荣平为***出具欠防水款52458元欠条一张,上面加盖有“山东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椭圆形印章,后工程全部完工交付。2020年6月7日,马荣平又重新为***出具欠防水款52450元欠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工程款,马荣平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工程已经全部交工,现***主张马荣平支付工程款5245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主张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主张的世泰工程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马荣平出具的欠条上虽盖有“山东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椭圆形印章,但此椭圆形印章世泰公司不予认可,***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一、被告马荣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245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山东世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元,保全费57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马荣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戚振鹏
人民陪审员 张淑贞
人民陪审员 王士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