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安徽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4352号之一
原告: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顺安镇临津路东正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050153347X(1-1)。
法定代表人:翁九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越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4274585N。
法定代表人:范日腾,该公司经理。
原告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27200元及利息(以127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承包合同约定的合同总额127200元为暂定数量,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现签约双方并未进行结算,故本案诉求的工程款数额不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422元,退还原告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愿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