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安徽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5279号

原告: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县顺安镇临津路东正社区**。

法定代表人:翁九斤,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050153347X(1-1)。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越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范日腾,经理。

原告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保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