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5279号
原告: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县顺安镇临津路东正社区**。
法定代表人:翁九斤,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050153347X(1-1)。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越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范日腾,经理。
原告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保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