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安徽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24民初966号

原告: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县顺安镇临津路东正社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050153347X。

法定代表人:翁九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越城中路32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4274585N。

法定代表人:范日腾(已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达公司”)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捷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捷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鸿德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热熔标线等款项129310.51元、鉴定费7000元及利息(利息要求以136310.5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鸿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6日,捷达公司、鸿德公司签订《标线护栏承包合同》。在该份《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工程地址为:庐江县乐桥镇;合同总额:12720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在当期工程验收计价款到账后支付原告当月结算货款金额的70%,货款的25%在标线护栏全部供应完,毕后3个月内支付,剩余5%货款为质量保证金,待被告工程全部竣工交验合格后1个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此后,原告早已按质按量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2021年1月11日经庐江县人民法院委托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鉴定,工程造价为129310.51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7000元。

捷达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6日,鸿德公司作为甲方与捷达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标线护栏承包合同书,双方就标识标牌事宜签订合同,双方就物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作出约定,且约定数量为暂定数量,甲方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确定具体数量,最终结算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交货方式为:工地交货,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甲方工地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装卸等货物落地前的一切费用。交货地点为项目经理部工地甲方指定地点。交货时间,分期分批交货,具体交货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结算方式为供应数量全部结束一次结算。付款方式为:双方结算后,乙方按结算金额提供国家规定的正规税务发票。甲方在当期工程验工计价款到账后支付乙方当月结算货款金额的70%,货款25%在标线护栏全部供应完毕后3个月内支付。鸿德公司于2012年4月17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为范日腾、范日跃两人,范日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