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2814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县顺安镇临津路东正社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050153347X。
法定代表人:翁九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越城中路32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4274585N。
法定代表人:范日跃,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铜陵捷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司法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不动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本案立案标的为139495.93元,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39495.9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