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3136号
申请执行人:***天银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合铜路2号3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26761269(1-1)。
法定代表人:徐其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越城中路32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4274585N。
法定代表人:范日腾,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天银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司法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不动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本案立案标的为447804元,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44780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