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8财保37号
申请人:成都浦利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蓉都大道将军路68号成都富森美家具装饰建材总部名品商业街2幢1-4楼C208号。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金海锐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2栋13层1307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1楼。
负责人:凤奕。
申请人成都浦利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海锐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63840元。申请人成都浦利玛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浦利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海锐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638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
如需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或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658元,由申请人成都浦利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蒲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