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海锐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浦利玛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海锐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8民初2830号之一
原告:成都浦利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蓉都大道将军路68号成都富森美家居装饰建材总部名品商业街2幢1-4楼C2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海锐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2栋12层13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浦利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海锐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浦利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浦利玛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浦利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元,由原告成都浦利玛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