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海锐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金海锐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402民初401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5日,四川省***市东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510654366。
被告:四川金海锐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2栋13层1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99255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7日,四川省双流县居民,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金海锐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8元,减半收取1679元,由***负担。
审判员戴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