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402民初401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5日,四川省***市东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510654366。
被告:四川金海锐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2栋13层1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99255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7日,四川省双流县居民,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金海锐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8元,减半收取1679元,由***负担。
审判员戴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