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5265号
原告:成都人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小宇,四川清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汶澄。
原告成都人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成都人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人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伏治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