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菱湖道路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1565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民初1565号
原告:崔红亮,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陈继堂,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陈兴国,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合肥菱湖道路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徽州大道5158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C幢1002室。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原告崔红亮与被告陈继堂、陈兴国、合肥菱湖道路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崔红亮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崔红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红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6元,减半收取计2523元,由崔红亮负担。
审判员  史夏夏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