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3民初3366号
原告:苗红亮,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邱县。
被告:连云港连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301886415H。
法定代表人:俞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苗红亮与被告***、连云港连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苗红亮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红亮的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红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苗红亮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捷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