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连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连云港连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4715号
申请人:***连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213号。
法定代表人:俞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翔,江苏瑞莱(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翁大为。
被告:无锡市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振新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祥。
原告***连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连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80万元,并提供了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连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江 来
书 记 员  王辰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