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连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连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区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06民初2837号
原告:***连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301886415H,住所地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213号。
法定代表人:俞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漪,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惠山区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206466369723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锡澄路北环路口天一加油站旁。
负责人:周冠华,无锡市惠山区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英,无锡市惠山区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法务。
第三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142079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翁大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力,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广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惠山区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交通指挥部)、第三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凌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漪、被告交通指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英、第三人中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连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交通指挥部支付工程款677207元;2.诉讼费由交通指挥部负担。事实与理由:中南公司向其分包工程,工程竣工后,中南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交通指挥部尚欠付中南公司工程款,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交通指挥部辩称:其与连广公司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
连广公司无权向其直接主张工程款;中南公司的工程款债权已
被冻结和质押,其无法支付。
第三人中南公司述称:连广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正确,交通指挥部应直接向连广公司支付工程款。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1月,连广公司与中南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中南公司将中惠大道西延新建工程项目(ZHDDXY-02标段)中的软基处理工程分包给连广公司施工,施工合同对承包形式、工程量清单等事项作了约定。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双方确认连广公司施工的工程款总计1627207元。经连广公司与中南公司对账确认,截止2021年2月1日,中南公司尚欠付连广公司工程款677207元。
中惠大道西延新建工程ZHDDXY-02标段,系交通指挥部发包给中南公司施工。中南公司承包工程后,将工程分别分包给江苏江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浩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博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华晨道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连广公司等公司进行施工。2021年2月2日,中惠大道西延新建工程ZHDDXY-02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审计,工程造价为55244757元。交通指挥部与中南公司确认,交通指挥部尚欠付中南公司工程款10965757元。
审理中,交通指挥部向本院提交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溪法院”)(2018)苏0213民初8667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梁溪法院要求交通指挥部在3500万元范围停止向中南公司付款;交通指挥部向本院提交梁溪法院(2018)苏0213民初9145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梁溪法院要求交通指挥部在4000万元范围内停止向中南公司付款。
交通指挥部向本院提交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证明中南公司在2020年7月29日将在中惠大道西延新建工程ZHDDXY-02标段下应收工程11343784元质押给了无锡市睿思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了登记,登记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交通指挥部称之所以质押债权金额与欠付金额有出入,是因为债权质押,其和中南公司尚未决算完毕。连广公司表示债权质押及查封不影响其权利。
审理中,连广公司称其在施工时无施工资质,2020年12月才取得地基工程承包三级资质,且中南公司向其分包工程系违法分包,未经得交通指挥部同意。交通指挥部称其并不清楚中南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连广公司。
以上事实,有上述所列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南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连广公司,其分包未经交通指挥部同意,系违法分包,中南公司与连广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交通指挥部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连广公司承担责任。中南公司欠付连广公司的工程款,经双方确认为677207元,本院予以确认。交通指挥部与中南公司确认交通指挥部尚欠付中南公司工程款10965757元。交通指挥部应在10965757元范围内向连广公司支付工程款677207元。交通指挥部主张其工程款债权被查封和质押,并非民法上的抗辩事由,不影响连广公司工程款权利的确定。至于质权人或其他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问题,非本案理涉范围,可在后续的执行或破产程序中予以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无锡市惠山区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连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72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收收取5286元(已由***连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惠山区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负担。***连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该款。无锡市惠山区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