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化成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沾化成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怡丰艾海得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3执恢203号
申请执行人:沾化成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滨孤路与荣威高速交汇处。
被执行人:山东怡丰**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清风六路与绛河二路交叉口西北角。
申请执行人沾化成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怡丰**得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厂区内的罐体及附属设施,经网络司法拍卖、变卖以106万元变卖成交,已过付于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以及车辆等进行了查控,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现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603民初11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涛
审判员 郑玉旋
审判员 姜 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