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化成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沾化成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正果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03执异13号

案外人潘元章,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执行人沾化成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办事处西李村。

被执行人山东正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沾化成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正果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2月24日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山东正果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滨州市沾化区××镇××房××宿舍××楼××房××室××街商品房××九间及配套设施进行变卖。案外人潘元章现对本院处置的上述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潘元章异议称,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3执恢204号案对山东正果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滨州市沾化区××镇××房××宿舍××楼××房××室××街商品房××九间及配套设施进行变卖。但该处置财产中的部分财产混凝土路面、沿街房及办公宿舍区,山东正果食品有限公司已抵偿给案外人所有,请求停止拍卖。案外人于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一直承建山东正果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工程,山东正果食品有限公司欠案外人137340元工程款一直未支付,经案外人多次索要,山东正果食品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达成协议,以上述混凝土路面、沿街房及办公宿舍区抵偿该欠款。上述事实案外人提供对账单、协议书为证。

申请执行人沾化成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案外人潘元章的异议不成立,理如下:一是案外人提供的对账单、协议书真实性无法确定。对账单存在多处篡改,真实性存疑。协议书山东正果食品有限公司盖章模糊,且无负责人签字,明显不合常。二是案外人与山东正果食品有限公司债权系普通债权,没有优先权,不能阻止法院拍卖。另外,以物抵债协议不合法。案外人债权金额为137140元,而抵偿的财产价值远超过100万元,明显不合常理,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合同。同时该协议抵偿的财产均系申请执行人承建,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该协议抵债的财产并未实际交付,案外人未实际占有和控制该财产,在法院对该资产评估过程中,案外人亦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处置的被执行人山东正果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滨州市沾化区××镇××房××宿舍××楼××房××室××街商品房××九间及配套设施已变卖结束,无人竞买。案外人潘元章以该财产中的混凝土路面、沿街房及办公宿舍区已被被执行人山东正果食品有限公司以物抵债给案外人为由,要求法院停止处置该财产。但案外人提供的协议书显示该混凝土路面、沿街房及办公宿舍区抵债137340元,而该部分财产经评估价值194万余元,该抵债数额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不合常理。另外,案外人未能提交实际占有和控制该抵债财产的证据,无法证明该协议书已实际履行,故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潘元章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树岭

审判员  郑玉旋

审判员  姜 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