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03执异19号
异议人:***,女,汉族,1962年2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阳信县。
异议人:**,女,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
申请执行人:沾化成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西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556721620X。
法定代表人:高长云,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沾化百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大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079698543P。
法定代表人:邱伟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沾化成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沾化百融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0年8月7日对本院强制执行的沾化百融广场5号楼第二、三、四层房产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于2015年与沾化百融商贸广场达成购房协议,并支付了478万元购房款,并于2019年3月份办理了网签手续,但因未综合验收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故此,案外人申请贵院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本院查明,沾化成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沾化百融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603民初11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沾化成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查封涉案房屋。被执行人沾化百融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沾化成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鲁1603执9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沾化百融广场3号楼第三层,5号楼第二、三、四层房产。经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和变卖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沾化成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19)鲁1603执91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以物抵债。异议人于2020年8月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2018)鲁1603民初1190号民事调解书、(2018)鲁1603执保297号民事裁定书、(2019)鲁1603执910号执行裁定书、(2019)鲁1603执91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19)鲁1603执910号之二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终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树 岭
审判员 徐 涛
审判员 郑玉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