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化成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沾化成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02民初3424号
原告:***,男,汉族,司机,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州滨城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沾化成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办事处西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55672162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丛,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汶上县。
原告李乐乐诉被告沾化成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沾化成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沾化成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沾化成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