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合肥新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县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921执保104号
合肥新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县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合肥新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南县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事宜,本院依据(2021)湘0921民初2492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及申请人的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南县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南县中合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57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现本案已经结案,结案方式为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