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湘军、湖南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3民初1892号
原告:张湘军,男,1980年10月22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告:湖南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先锋路县委党校老办公室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932708348。
原告张湘军与被告湖南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张湘军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湘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依法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张湘军负担。
审 判 员  魏良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覃梦思
代理书记员  许 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