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7执异2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512216273,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鞠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绪忠,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7月3日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江苏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开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开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5日进行了证据质证,异议人中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鞠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绪忠、被执行人***参加了质证。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本院对***诉***、中开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0707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41000元,江苏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中开公司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2019年12月9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7民终269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苏0707执5431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19)苏0707执5431号执行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42560.00元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中开公司提出异议称,法院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行为违法。根据《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规定,农民工保证金是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工资保证金具有专属性的特征,有着严格的范围。若法院强制执行,将使该制度失去意义。***作为申请执行人,根据生效判决的认定,其主张的是工程款,属于普通债权。而农民工保证金在的目的是保障农民工权益,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法院有义务优先保障其权益,强制执行行为不能改变保证金的用途。目前,涉案工程仍有部分工人工资未结算,工资保证金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法院无权直接提取工资保证金。综上,请求: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7执5431号执行裁定,终止提取江苏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申请执行人***辩称:一、贵院和中院判决的中开公司拖欠***的款本身就是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当初***带领木工队(组成人员都是地道的农民工)为中开公司干活时,虽然上级三令五申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但中开公司从来没有按时发放过农民工工资。为应付上级检查,每次拨款前都要民工队先造表,让实际上未拿钱的农民工在表上按手印并录像。这样一来二去,就拖欠了十几万。虽然法院判决案由是工程款,而实际拖欠的款就是农民工工资。二、如果中开公司拖欠***的钱不算农民工工资,那么中开公司也就没有农民工工资问题了。因为中开公司承包了涉案工程后,将土建工程转包给了***工程队施工,***从***处以包清工的形式分包了木工立模和钢筋编扎。干了一段时间,***未按约定付款,所以***提出木工队工人工资由中开公司直接拨给***代领代发。中开公司和***均认可了***这一请求,而且实施过程中也是这样操作的。如果***带领的木工队工人工资都算不上农民工工资,那么***的土建工程队工资则更不算上农民工工资了,何况中开公司和***还在为工程款拖欠和付超之间互相扯皮。因此中开公司讲涉案工程中仍有部分农民工工资未清,完全是骗人的假话。综上,法院依法扣押执行中开公司的保证金,从程序到实体上都无可挑剔,是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请求:驳回中开公司的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辩称,本案工程我原来是和王青干的,王青是和中开公司干的,后来王青撤出了,我就和中开公司干了,中开公司不直接给我钱,我告诉中开公司给谁工程款,中开公司就给谁,这个案件应该执行中开公司。
另查明,242省道黑林收费站新建工程至今尚未竣工,尚有部分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未处理。
本院认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该保证金最基本的要求是专款专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中,首先,涉案提取的资金虽然属于中开公司所有,但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次,虽然***起诉***、中开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但该案由经过一、二审法院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即***所主张的款项是工程款;第三,涉案242省道黑林收费站新建工程至今尚未竣工,尚有部分农民工工资未处理,而并非只欠***工程款。综上,***不能以欠其工程款为由提取中开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因此,对中开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7执5431号民事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秦 涛
审判员 胡 煜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