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7执54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代理人:秦绪忠,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鞠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江苏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苏0707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1000元。被告江苏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2月19日,本院与申请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19年12月25日、2020年7月6日、2020年5月6日、2020年6月3日、2020年11月26日,本院通过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并于2020年1月14日本院作出(2019)苏0707执543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44560.00元至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苏G×××**”号车辆,因年限较长,无处分价值暂不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12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4、2020年7月15日至被执行人单位场所进行了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2019年12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20年2月25日被执行人江苏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2019)苏0707执5431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2020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20)苏0707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7执5431号执行裁定。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将被执行人江苏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44560.00元退回原账户。
7、2020年10月13日与申请人谈话,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2020年11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同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件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查封。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凯
审判员 谢利诗
审判员 郭忠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