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91民初260号
原告: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中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鞠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瑞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77元,减半收取5539元,由原告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