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25执1115号
申请执行人:***(石玉东之父),男,194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申请执行人:**(石玉东之母),女,194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申请执行人:石贤澳(石玉东之子),男,199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山东省巨野县。
申请执行人:石胜男(石玉东之女),女,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山东省巨野县。
申请执行人:张雪真(石玉东之妻),女,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山东兴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贵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2万联别墅22号。
法定代表人:崔克勤,董事长。
被执行人:熊瑞江,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劳务费4232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900.00元以及执行费6292.00元。
本院2018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2018年11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2018年11月15日发起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21日第二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变现的财产。
2019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山东兴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天津贵顺置业有限公司、熊瑞江均拒不申报财产,2019年4月26日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被执行人天津贵顺置业有限公司、熊瑞江为外地,难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或变现的财产。
2019年4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文忠
审 判 员 郝同友
审 判 员 崔树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苏 倩
书 记 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