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625执8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山东兴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
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给付工程款17236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874元,执行费3114元。本院2017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2017年11月1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11月16日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4月18日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8年5月4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树国
审 判 员 王中学
审 判 员 郝同友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广东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