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兴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东营市东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625民初1741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强,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兴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光,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飞,山东王宁(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济宁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谢本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兴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东营市东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3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市东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市东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东营市东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倪瑞林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