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625执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执行人:山东兴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诉山东兴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347136元。本院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3月9日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15日经查询无房产。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树国
审 判 员 王中学
审 判 员 常文忠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韩广东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