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山东兴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6民终18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兴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博兴县兴福镇。
法定代表人:王兆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光,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
法定代理人:张雪真,系石某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胜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真。
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真。
(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石玉龙。
原审第三人:石险超。
原审第三人:石昌言。
原审第三人:宁汝相。
原审第三人:岳增顺。
原审第三人:张春锋。
原审第三人:李恩殿。
原审第三人:李兆京。
原审第三人:石加军。
原审第三人:李恩燕。
原审第三人:高学旭。
原审第三人:张春昌。
原审第三人:张金峰。
原审第三人:邵金瑞。
原审第三人:李福新。
原审第三人:李虎臣。
原审第三人:周洪雪。
以上17位原审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安继强,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山东兴福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福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系兴福建设公司转包给天津贵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顺置业公司)的,熊瑞江系贵顺置业公司涉案工地的负责人。2015年2月14日,熊瑞江代表贵顺置业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周洪雪等19人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书》明确载明涉案欠劳务费的债务人系贵顺置业公司,原审第三人周洪雪等19人及被上诉人***、**、张雪真、石某、石胜男的被继承人石玉东是明知的,原审法院再以表见代理判决上诉人兴福建设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吴 琦
审判员 王合勇
审判员 邵佳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玲